本报讯(记者黎伦俊)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该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缴费标准
《意见》规定,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比照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筹集标准,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
使用范围
《意见》规定,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下同)在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80%的补助。
处级以下在职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50%的补助。
处级以下退休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60%的补助。
在职和退休的公务员超过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80%的补助,参保单位负担20%。
按下列标准对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资金补助: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人员年人均补助200元;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年人均补助350元;退休人员年人均补助450元。
在职、退休的正处级和任职10年以上(含任职10年)的副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普通门诊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80%补助。其他公务员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办法根据当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并于第二年3月31日前公布补助办法。
每两年安排一次规定项目的公务员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公务员的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费,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相关规定
以上所列使用范围的经费先从国家公务员医疗经费列支,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的职级任职时间由市委组织部确认。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方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2004年前未按规定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全额补交后,按本《意见》执行。